西安航空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外籍教师的作用,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省外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是我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智力、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与科研水平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复合型人才服务。
第四条 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工作的方针:积极而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中外人民友谊,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服务。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聘用
第五条 外籍教师聘请工作要贯彻“积极慎重、确实急需、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应在保证外语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增加专业类外籍教师和短期外籍专家的聘请比例。
第七条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是,对华友好,为人正派,认真负责,关心学生,身体健康,年龄为22周岁—60周岁,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学经历者优先。
第八条 外籍教师聘请的主要渠道为省外事部门推荐、兄弟院校引荐、合作院校派遣、在职外籍教师推荐以及通过中介公司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即所聘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每年5月、11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对所聘二级学院的教学和师资情况进行审核,报请校领导审批。聘请计划确定一周内,所聘二级学院需将外籍教师拟讲授的课程名称、周课时数、班级学生数以及使用教材和教学科研安排等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联系外籍教师人选。若所聘二级学院已有聘用对象,则须将外籍教师人选的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精通的语言、详细家庭地址、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在中国境内其他单位工作过的,须提供其原工作单位的推荐信)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审核后聘用。
第三章 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执行国家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部门,肩负着政策把关和外事管理的双重职责。其任务是根据已审批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联系外籍教师人选、洽谈工资待遇、办理聘请手续、接送以及督促有关部门安排外籍教师的工作、生活、交通、居留和日常管理等。
(一)认真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文教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规定》。
(二)根据学校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严把握外籍教师的质量和数量。
(三)外籍教师到校任职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一切必要手续。
(四)代表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对外籍教师人选进行认真考察,保证外籍教师的质量,建立外籍教师个人档案,及时总结外籍教师聘请工作特点和经验教训,每学期末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工作情况,确保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根据外籍教师的健康状况、专业水平、工作态度等实际表现,学校与试用合格的外籍教师签订工作合同,对合同期限、工资待遇、权利义务、国际旅费、人身财产安全、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外籍教师,将被限期离校,旅费自理。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4—16学时,最多不超过16学时。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时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事先征得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的同意。外教如有超工作量,可按学校规定或合同规定给予超课时费。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系中,外籍教师应遵守我校的工作制度,接受我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由所聘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校内其他职能部门给予协助。所聘二级学院为外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所聘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
(一)教务处会同所聘二级学院安排外籍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价工作。
(二)所聘二级学院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本单位情况、各项管理规定、教学安排和科研计划,并积极配合外籍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
1.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作用。
2.为每位外籍教师配备一至两名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合作教师;合作教师既是外籍教师的同事、助手、合作者,又是外籍教师在教学上培养和帮助的对象。
3.外籍教师教学用的教材(包括参考资料、影视资料等)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教务处负责审定。合作教师或教学秘书负责外籍教师教学材料的复印工作,定期检查视听场所的有关设施,确保教学进度、教学内容的健康性和教学质量,外籍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4.严格落实对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和评价制度,定期检查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并对外籍教师任职期间的表现做出综合评价。
5.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方法。与外籍教师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教学上允许外籍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外籍教师座谈会,对外籍教师在教学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予以解决或答复。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耐心给予解释。
6.确保学生出勤率,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维持好课堂秩序和课堂纪律,对节假日或学校临时停课、调课以及更改作息时间等信息,应提前通知外籍教师。
7.组织外籍教师参加本单位的教学或科研研讨会,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8.外籍教师每学期末应有教学工作小结,每学年末应有教学工作总结。
9.外籍教师离职后,对其教学工作认真总结,评估外籍教师在工作期间的教学效果和聘用效益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有哪些经验教训等,写出书面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存档。对外籍教师好的教学经验要进一步消化吸收,为我校所用,并采取多种形式与外籍教师保持长期的学术联系,争取更多的后续效益。
(三)教务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所聘二级学院做好外籍教师教学双向评估工作。每学期末,所聘二级学院要对在本二级学院任教的外籍教师写出工作表现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外教本人教学工作小结一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存档。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写出书面报告,报请校领导签发奖励证书,并作为相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会同所聘二级学院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限期离校出境,离华费用自理;对所聘二级学院、教学班级和学生存在的问题,教务处会同所聘二级学院限期解决,否则取消所聘二级学院两年的聘请计划。
第十五条 生活管理是外籍教师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外籍教师聘用计划确定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聘用计划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在校生活。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外籍教师居住场所的安排,按规定程序购置室内家具及生活电器等,负责电视信号、网络信号的开通以及外籍教师住所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后勤保障处负责及时提供水、电、暖等日常维修服务,并对屋内设施及线路安全进行定期检查。
(三)财务处根据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工作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和相关补贴,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四)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迎送外籍教师和外籍教师集体活动的交通工具。
(五)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校园内和住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办理外籍教师居留手续。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会同所聘二级学院组织外籍教师市内、外参观,适时举办文体或联欢活动,参加节日庆祝等,并负责统计节假日期间外籍教师的活动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应尊重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严格要求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除按中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可享受圣诞节休假两天。合同期为一年且续签合同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一个带薪寒假或时间为30天的带薪暑假)。合同期内,超过四周带薪休假的时间,我校仅提供住宿条件,不再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由本人自负。
外籍教师严禁吸毒、赌博、嫖娼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限期离校出境,旅费自理;如有酗酒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解除聘用合同,限期离校出境,旅费自理。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应在学校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严禁外籍教师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调查活动,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开展“文化角”、“座谈会”等活动,以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十一条广大师生员工应增强政治敏锐感,注意内外有别,自觉维护民族尊严和民族形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航空学院聘请外籍教师申请表
附件
西安航空学院聘请外籍教师申请表
学院名称: 填表人:
拟聘外籍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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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教授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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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聘请外籍教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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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聘外籍教师有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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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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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安航空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暂行办法(红头文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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